我省立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2021-03-04 |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飞飞)为给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行稳致远、做大做强。7月3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主要负责人变更或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的服务款项等。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中小企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被重视、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制约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条例》在公共服务机构培育、诉求举报处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积极探索,作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受理中小企业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并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推送、指导等服务。中小企业诉求事项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的,由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诉求事项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本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牵头办理。办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或者其他途径向中小企业反馈。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和质量保证金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拖欠方按约履行偿付义务。对经依法确认违约的欠款单位,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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