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服务的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工程款,最长不得超过60天;2.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各种承兑汇票、商兑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3.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4. 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要依法查处并严肃问责,严重失信的要公开曝光;5. 甲方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的付款条件;6.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7. 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交保证金行为;8. 支付工程款最长不得超过60天,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9.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10.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工程款,中小企业可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提起投诉;11.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12. 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3.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14. 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者施工单位,导致拖欠的,由总包及建设单位负责;15. 政府及大型企业投资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16.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大型企业拖欠工程款,可以越级向上级部门投诉。